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莊明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租賃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5 號可資參照) 。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依「補辦國有林地內濫墾占用案件清理訂約要點」與原告訂立租地契約,經該院認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0 年度訴字第153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作成釋字第695 號解釋,認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是本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無受理訴訟權限,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4 項立法意旨,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