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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訴人
百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聖
被上訴人
黃于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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