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
- 上訴人
- 蔡素如
- 被上訴人
- 鄭家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