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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訴人
蔡素如
被上訴人
鄭家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