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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沈雪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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