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王靖茹
- 法定代理人汪欽堂
- 原告楊崔麗
- 被告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所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原 告 楊崔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健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江欽堂」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欽堂」;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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