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1號
- 原告
- 楊崔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華律師
- 被告
-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欽堂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健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江欽堂」
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欽堂」;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