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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101 年度訴更( 一) 字第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8,941 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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