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李相
- 即被告
蔡李月裏
劉文欽
劉文良
陳劉秀琴
李劉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昭亭間請求確認區段徵收抵償地暨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31,225元,應繳裁判費1,070,5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