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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

確認區段徵收抵償地暨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宏欽郭佳瑛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李相
即被告

蔡李月裏

劉文欽

劉文良

陳劉秀琴

李劉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昭亭間請求確認區段徵收抵償地暨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31,225元,應繳裁判費1,070,5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段徵收抵償地暨補償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