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秀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雅淇原名麥慧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秉昌
何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