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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秀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雅淇原名麥慧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秉昌

      何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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