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8號聲 請 人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亨 代 理 人 鍾美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31日太平洋日報。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3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 年7 月31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琇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尊邑建設(股)│土地銀行鳳│000-000-0000│1,125,864元 │101年3月10日 │BAB0000000 │ │ │ │公司 柯秀華│山分行 │2-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