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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其上訴利益即其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所命給付本金新臺幣213,093,3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0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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