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

聲請人
劉憲章
相對人
何子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即利│票號  │
│    │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
│01  │101.11.27 │190,000元 │未記載│102.12.05 │000325│
├──┼─────┼─────┼───┼─────┼───┤
│02  │101.12.20 │47,000元  │未記載│102.12.05 │448076│
├──┼─────┼─────┼───┼─────┼───┤
│03  │102.01.24 │28,800元  │未記載│102.12.05 │44808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