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
- 聲請人
- 劉憲章
- 相對人
- 何子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即利│票號 │
│ │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
│01 │101.11.27 │190,000元 │未記載│102.12.05 │000325│
├──┼─────┼─────┼───┼─────┼───┤
│02 │101.12.20 │47,000元 │未記載│102.12.05 │448076│
├──┼─────┼─────┼───┼─────┼───┤
│03 │102.01.24 │28,800元 │未記載│102.12.05 │44808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