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孔鴻志
- 當事人蔡宏仁、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蔡宏仁 相 對 人 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鴻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人(提出之本票發票人均為孔鴻志,並非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不得早於票據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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