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151號
- 原告
- 李子麟
- 被告
- 李祖嘉
李祖東
李祖昌
李祖君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王素蘭遺產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