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
- 原告
- 蔡瑩蓉
- 原告
- 陳清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被告
- 林俊豪
- 兼法定代理人
- 方俞函
- 被告
- 莊僥晉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智明
- 被告
- 李青璋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益華
- 被告
- 于元碩
- 兼法定代理人
- 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7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有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5號駁回聲請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