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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立杰陳鴻斌許麗華

聲請人
張盼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照顧癱瘓失能重殘之親人,一家人個個積勞成疾、債臺高築,致壓力與日俱增,生活困境遲遲未能改善,實無力支付本案裁判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10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居留訴訟事件(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72號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卡號:0000000 )以為釋明,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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