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相對人
- 王文運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對相對人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81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