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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

原告
蔡瑩蓉
原告
陳清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告
林俊豪
兼法定代理人
方俞函
被告
莊僥晉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智明
被告
李青璋
兼法定代理人
黃益華
被告
于元碩
兼法定代理人
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7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有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5號駁回聲請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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