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08號
- 原告
- 陳國仲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許進成
洪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占用面積132.2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貨櫃、貨架及廢輪胎等廢棄物清除回復原狀,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8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9,550 元【計算式:15,800元×132.25=2,089,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