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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告
楊幼朱

原告與被告紀恭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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