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楊幼朱
原告與被告紀恭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告與被告紀恭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