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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告
蔡瑩蓉
原告
陳清雄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俊豪、方俞函、莊僥晉、莊智明、李青璋、黃益華

、于元碩、于志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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