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鳳、陳永騰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