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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訴人即原

告陳鴻基之

承受訴訟人
陳青
承受訴訟人
陳立
承受訴訟人
陳泓銓
承受訴訟人
陳德
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淑珍

原告陳鴻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承受訴

訟後,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陳立

、陳泓銓、陳德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需與上訴人陳青

共同續行本件第二審訴訟程序,因本件訴請移轉登記返還之標的

物即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應有部分96/1,000及坐落

其上同段第1494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路000 巷00號)

,在繼承分割前屬上訴人陳青與其他繼承人陳立、陳泓銓、陳德

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陳青與陳立、陳泓銓、陳德

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人

陳青提起上訴之行為,因形式上有利於其他承受訴訟人,上訴之

效力已及於陳立、陳泓銓、陳德等人,合先敘明。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09,702 元(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重訴字第118 號卷【影印卷】原告陳鴻基陳報狀所載及所附裁

判),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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