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訴人即原
告陳鴻基之
- 承受訴訟人
- 陳青
- 承受訴訟人
- 陳立
- 承受訴訟人
- 陳泓銓
- 承受訴訟人
- 陳德
- 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淑珍
原告陳鴻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承受訴
訟後,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陳立
、陳泓銓、陳德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需與上訴人陳青
共同續行本件第二審訴訟程序,因本件訴請移轉登記返還之標的
物即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應有部分96/1,000及坐落
其上同段第1494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路000 巷00號)
,在繼承分割前屬上訴人陳青與其他繼承人陳立、陳泓銓、陳德
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陳青與陳立、陳泓銓、陳德
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人
陳青提起上訴之行為,因形式上有利於其他承受訴訟人,上訴之
效力已及於陳立、陳泓銓、陳德等人,合先敘明。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09,702 元(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重訴字第118 號卷【影印卷】原告陳鴻基陳報狀所載及所附裁
判),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