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其上訴利益即其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所命給付本金新臺幣213,093,3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0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