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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民事上訴狀1 紙可考,已不合程式,而無從核定其上訴費用,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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