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羅全燈
- 被上訴人
- 黃志偉
余耀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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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於105年8 月5日裁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799元,因上訴人具狀陳明其僅就350萬元之範圍內提起上訴,是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4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