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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羅全燈
被上訴人
黃志偉

      余耀乾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於105年8 月5日裁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799元,因上訴人具狀陳明其僅就350萬元之範圍內提起上訴,是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4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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