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6號
- 聲請人
- 余景登律師即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汽車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0000號房屋尚未拍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