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余景登律師即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汽車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0000號房屋尚未拍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