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 原告陳建中即慶隆汽車企業社法人
- 被告胡信安即信安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15號債 權 人 陳建中即慶隆汽車企業社 債 務 人 胡信安即信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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