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簡良珠
- 相對人
- 王瀅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簡良珠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