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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簡良珠
相對人
王瀅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簡良珠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瀅䖅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