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國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國字第17號
- 原告
- 陳俊宏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所在地係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並有拒絕賠償理由書及機關函文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