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蘇正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汝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頁)。至於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30 號 裁定駁回原告聲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業經原告於102 年5 月27日收受送達在案,併予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