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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黃宏欽

  • 上訴人
    林金生年度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 被告
    即金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林金生 即反訴被告 即金豐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為新台幣3,577,219 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補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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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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