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林金生
- 即反訴被告
- 即金豐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
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為新台幣3,577,219 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4,66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並應補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