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林金生 即反訴被告 即金豐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為新台幣3,577,219 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補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