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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林金生
即反訴被告
即金豐工程行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

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為新台幣3,577,219 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4,66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並應補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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