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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

公證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維君郭宜芳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4號

抗告人
滿桂璽
抗告人
張圓圓
抗告人
顏學周
共同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相對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證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共同代理人葉智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葉智幄律師確經本件抗告人3 人共同委任為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附於本院卷第12頁可稽,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證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