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滿桂璽
- 抗告人
- 張圓圓
- 抗告人
- 顏學周
- 共同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 相對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證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共同代理人葉智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葉智幄律師確經本件抗告人3 人共同委任為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附於本院卷第12頁可稽,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