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號
- 抗告人即相對人
- 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崇熙
- 聲請人
- 蔡孟月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
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2 年8 月7 日所為駁回抗告
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曾對本院102 年7 月8 日所為選派郭欣怡會計師為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嗣本院於同年8 月7 日以抗告人未於期限內繳納抗告費用而駁回其抗告。惟查,抗告人業於102 年8 月2 日即前往統一超商繳納抗告裁判費,因作業關係本院直至102 年8 月9 日始入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顯有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