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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熙
聲請人
蔡孟月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

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2 年8 月7 日所為駁回抗告

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曾對本院102 年7 月8 日所為選派郭欣怡會計師為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嗣本院於同年8 月7 日以抗告人未於期限內繳納抗告費用而駁回其抗告。惟查,抗告人業於102 年8 月2 日即前往統一超商繳納抗告裁判費,因作業關係本院直至102 年8 月9 日始入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顯有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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