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林彥甫
- 相對人
- 周玉婕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
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 年度存字第2422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面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8060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並經本院96年度存字第5149號擔保提存事件受理在案。後因上開債券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以100 年度存字第2422號提存在案,現因提存之公債將於103 年3 月4日到期,爰再聲請變換提存擔保物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存字第2422號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