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金瑀秦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書律師
- 被告
- 漢騰國際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珮緹
- 被告
- 方文郁
詹志康
郭玉如
楊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