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月品
- 即被告
- 王陳金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