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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月品
即被告
王陳金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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