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財明
- 即原告
- 梁在發
- 即原告
- 張梁秀花
- 即原告
- 梁秀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 即被告
- 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武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按起訴時公告現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50元〕計算,核定為5,484,076 元〔計算式:(555.68平方公尺+555.81平方公尺-837.97平方公尺)×20,050元=5,484,0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