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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

土地重劃分配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財明
即原告
梁在發
即原告
張梁秀花
即原告
梁秀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即被告
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按起訴時公告現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50元〕計算,核定為5,484,076 元〔計算式:(555.68平方公尺+555.81平方公尺-837.97平方公尺)×20,050元=5,484,0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分配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