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慧珍
- 即被告
- 葉雅雯
- 即被告
- 林壎南
- 即被告
- 陳清心
- 即被告
- 劉雪珠
- 即被告
- 蔡文財
- 即被告
- 李麗容
- 即被告
- 許靜文
- 即被告
- 王士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崇德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第1 項判命上訴人應將占用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10個平面停車位暨坐落基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故本件上訴利益應以騰空返還之停車位價值為斷,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23,077 元(即依被上訴人起訴陳報前揭土地暨建物拍定價額1835萬元÷65個停車位×10個停車位=2,823,0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至於第一審判決第2項判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