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王陳秀盆
- 訴訟代理人
- 王勳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04 元,又上訴人係就本事件全部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即為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 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