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吳傑人
- 被上訴人
- 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8,2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