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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勤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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