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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寶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樺潔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26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9,3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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