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楊寶黎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蔡樺潔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26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9,3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