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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土地重劃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朱玲瑤林韋岑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仁武鄉灣北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2,568元,應繳裁判費為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