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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00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00號

聲請人
鍾榮焜
即債務人
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634號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聲請人對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03年度旗簡字第88 號旗山簡易庭平股承辦中),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0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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