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340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被告
- 楊正虎
- 被告
- 楊芙蓉
- 被告
- 楊琴蓉
- 被告
- 楊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追加請求聲明,未據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第1 項㈠請求被告楊昭蓉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同段44建號房屋拆除騰空後,返還土地予原告,依原告追加聲明暨準備書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楊昭蓉占用該土地之面積為196 平方公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8,000 元(計算式:面積196 ㎡×公告土地現值38,000元/ ㎡=7,448,000 元),至第1項㈠、㈡及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040 元,尚應補繳66,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