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

許可執行外國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鄧延通
相對人
即原告
謝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法第487 條、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拒絕依兩造間美國紐約州孟羅縣最高法院訴訟編號06/00070民事確定判決給付其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金,訴請准就該外國法院判決於本國為強制執行,惟抗告人之住所地位於嘉義市,依法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查抗告人之住所地位於嘉義市,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乙紙為憑,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有未合。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9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執行外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