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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告
農微婷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原告與被告伍品蓁之女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1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00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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