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王渝生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由本院受理中。聲請人因疾病纏身,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現為低收入戶,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新興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資為釋明。再者,聲請人係符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有審查表(全部扶助)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此外,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其所提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