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2號
- 原告
- 王渝生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低收入戶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原告提起之上開行政訴訟,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及上訴審裁判費6千元,合計為1萬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