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
103年度救字第100號
- 原告
- 李利萍
- 訴訟代理人
- 凃逸奇律師
- 被告
-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本院卷第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00 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